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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Me Too 运动的思考
9767 0 2023-07-02
                 

原载:北京之春
作者:杨子立

Me Too 的中文意思是“我也是”,这是一场2017年发端于美国的运动,旨在反对性骚扰、性侵犯、性暴力。由于在发达民主国家人们注重“政治正确”,通常人们更愿意站在Me Too的受害人一边。但是由于Me Too 运动里涉及的侵犯事件往往发生在多年前,而且不但大部分Me Too 案件没有证据,甚至由于时间久远,当事人的记忆可能已经模糊或者发生记忆错误。并且,对施害者而言,一旦承认侵害则面临身败名裂的巨大损失。这些都导致只有少数Me Too事件的施害者承认事实、赔礼道歉。

为了公正起见,受害人一方简称指控方,而施害人一方简称受控方。这是为了不排除受害人实际上夸大其词甚至诽谤陷害受控方的可能性,尽管事实上MeToo案件完全子虚乌有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一、Me Too 运动对人权的促进

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可以说是从保障人权开始的。17世纪的英国哲学家洛克提出了政府必须保障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而美国独立宣言有类似的说法: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正因为有了这些基本人权的法律保障,所以早在现代民主制度建立之前,许多先进国家就已经从古代的野蛮社会走向了近代文明。香港也是一个例子,虽然缺乏民主,但是在英国统治下,建成了保障人权的法治社会所以才可以比肩发达国家,而近期的倒退也是因为基本的法治和人权遭到《国安法》和中共的破坏。

然而,今天的人权概念早已超越了早期的基本人权概念,更多的表现为关注少数弱势人群的权利保障。世界各国关注人权的的非政府组织里面,主要集中于妇女权利、儿童权利、残障人权利、少数族裔权利、性少数群体权利(LGBTQ)、老年人权利,甚至囚犯权利等等。毫无疑问,Me Too 运动对于促进女权是有巨大贡献的。

人类社会的性禁忌首先表现为对女性的禁锢,比如中国古代对女性“三从四德”的要求,以及中世纪和当代某些落后的政教合一国家对妇女衣着和出行的严苛规定。当代民主国家早已提倡人人平等,男女之间有了更多的共同工作、学习等接触机会,但是也提供了更多隐蔽性的性侵犯的空间。对这些不明显的性侵犯,经常是法律鞭长莫及,或者由于受害人的无知、恐惧和畏难导致当时没有曝光。Me Too运动通过受害人的控诉,尽管施害者被绳之以法往往证据不足,但是其名誉和经济损失也足以警戒类似行为者。此运动是对那些成名人士的警告,他们必须自重并收敛自己对权势的滥用,哪怕这种权势并不来自政府职务而仅仅是一种光环。而人类社会经过这样的洗礼,则会产生更令人放心、舒适的社会环境。因此Me Too运动从总体上是人权运动的一部分,是应该支持的。

二、Me Too案件的严重程度应该区分对待

Me Too 运动所揭露的性侵犯从轻微的言语冒犯到恶劣的暴力强奸,性质有很大区别的。我曾经在一篇评论人贩子的文章中也提醒对人贩子应该区别对待,因此固然有非常恶劣凶残的人贩子把无辜的儿童打残乞讨甚至杀死卖器官,但是最轻的也有因为贫穷或怕计生罚款出卖自己儿女的父母,后者的危害要小得多甚至可以不加处罚。Me Too的施害者也是如此。强奸罪在中国通常判刑3-10年,性质恶劣的可以判10年以上。美国的差不多,但是如果致伤就会加重若干年。如果仅仅是一次性言语骚扰,通常只是道德谴责,不涉及刑罚。

一个难题是Me Too案件往往无论轻重,都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讨还公道。这是因为此类案件都是多年后受害人才控诉所遭受的侵害,而多年过后,当时的证据早已消失,而刑罚是不能仅仅靠单方面的控诉就成立的。所以Me Too案件往往只能诉诸舆论,使行为不端者受到舆论压力,以及由此带来的职业和社交关系上的惩罚。

既然舆论也是一种惩罚,那么也有必要对不同的Me Too事件做出区别性的反响。由于每个人都有不同判断标准,甚至了解的事实都不相同,自然也无法舆论上有一致意见。尤其是只有单方面说辞的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否认,就可能分裂为支持者和反对者两个阵营。区分案件的严重程度不同,并不能完全消除独立,但是可以减少双方阵营对立的程度,甚至有可能在某些基本问题上取得共识,从而起到Me Too本身应有的促进人权的作用。

从常识来说,MeToo判断轻重程度包括既遂和未遂、偶发和长期、有无明确拒绝、有无暴力和胁迫等个各种因素。就目前曝光的中文圈几个典型Me Too案件来说,由于受害者的指控有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情节,公众通常认为作为Me Too案是成立的,并不是虚假指控。但是程度显然不同。

三 、舆论法庭如何尽量公正

由于多年后证据缺失,通常Me Too很少诉诸真正的法庭,或者说,诉诸法庭的MeToo案件有利于受控者而不是受害者,因此施害者主要是受到舆论审判而得到惩戒。不过,舆论审判并不是像一场风刮过去就完了,受控者很可能不但名誉扫地而且可能“社会性死亡”,也就是丢掉一切社会职务和收入。如果舆论不公正,要么对受害人可能造成二次伤害,要么对受控者造成惩罚过分,尤其是可能造成新的不公平:拒不承认指控的施害者除了争议没有损失,而承认错误的受控者则可能失去一切,那么就会形成一个鼓励抵赖的社会氛围,不利于保护Me Too受害者。

这并不是没有先例。2015年去世的一位人权界大佬,涉嫌多宗性侵,圈内人相信大部分是真的,还惹上了真正的官司。但是其拒不承认所有指控,所以死后仍然被美国人权机构追悼其杰出的人权贡献。假如他承认了任何一起,就不会再有死后的哀荣。

所以,如果舆论主流要更公正的话,应该考虑到各个案件的情节轻重、情节模糊程度、对受害者的损害程度、受指控者的悔过程度、施害者对受害者的态度以及受指控者已经受到的惩罚等各个因素。

四、应避免的批评误区

出来这么多Me Too事件之后,人们在惊讶之余肯定要加以评论。对于不同的评论者,他们的性格(比如包容宽恕还是嫉恶如仇?)、评价标准(比如性暗示或性邀约本身是否性骚扰?)、认知的事实(比如有没有发生暴力、胁迫的情节?)等不同造成评论结果各异。不过有些比较典型的批评误区应该避免。

支持被指控者一方应避免的误区:

1,女权主义者有句名言:“我可以骚,你不能扰”。这属于政治正确,我们在评论中应该避免评论受害人/指控人一方性开放或者对性随便。道理不言自明,要避免“荡妇羞辱”,否则我们要退回塔利班时代。

2,除非双方心照不宣用语言和行为表达过亲密的愿望,否则只要没有明确的同意,那就不能使用主动的搂抱亲吻等动作。有了这些动作就是性骚扰无疑。尤其是发生在本来不应该有恋爱关系的双方之间,更应该从严要求。不能以对方接受你请客吃饭为证据来证明对方接受上床。

3,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要公开质疑受害人/指控者一方动机不良。通常是可能有动机证据的,所以不要指责对方是为了出名、为了金钱、为了其他利益。默认是对方只是曾经受到委屈要讨还公道。

支持受害者一方应避免的误区:

1,不能仅仅以受害者自述的情感受伤作为判断事件严重程度的依据。如果受害人诉说“我这么多年一直非常难受”当然令人同情,但是如果没有发生因为这种心理障碍影响其正常生活的状况,那么判断的依据不应该是这句话而应该是事件本身。对于同样的动手动脚,侵害者如果是个猥琐男,女性心理厌恶程度更高,也会自觉受伤害程度更高。当然,如果性侵造成了被害人经常紧张、失忆、痛哭甚至离婚等后果,那是可以作为判断严重程度的依据的。

2,“痛打落水狗”。这是鲁迅“一个都不宽容”、斗争到底的精神。当共产党内高官一倒台,那就瞬间由圣人变成了恶魔,那么支持自由民主人权的人士圈子理应戒除这种极端态度。尤其是应该鼓励那些公开悔过的人,否则MeToo都是多年前的案子,纯粹的法律程序基本不会给受指控者以惩罚。

双方应该共同避免的误区:

1,同温层效应。在自媒体上看到支持自己一方的意见占多数,所以就认为真理在我们一方。其实可能只是因为不同意见更不容易被看到。

2,立场先行。首先定位自己的身份,然后由此决定态度。比如女权主义者无论事实如何一定支持女性,民主活动者一定要服从民运大局。双方都应该首先核定可以认定的事实,然后再根据共同能够接受的价值标准进行判断。

3,语言暴力。很多人以为自己真理在握,就毫无顾忌的使用语言暴力。且不说自己认为的真理可能只是部分真理,甚至是谬误,就算真的有理,那些非常暴力性的语言和表达方式本身就是不文明的。真理越变越明,并不是越有气势就离真理越近。

五、检讨和宽容

共产党有句话“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虽然共产党专制是要反抗的,但是这句话我认为还是有借鉴意义的。

首先我们都是基因决定的生物人。出轨、贪财、好逸恶劳、争强好胜等等都是基因决定的弱点。固然有些人出于宗教或天降大任的信念非常洁身自好,但是大部分人是无法避免这些弱点带来的小错。这是宽容的基础。宽容别人就等于宽容自己。

如果养成了贪污、性侵、诽谤等恶习,那么仅仅宽容是不够的,作恶者确实应该首先受到惩罚,给受害人一个公道。在此基础上,再考虑人道主义。

如前文分析,Me Too案件可小可大,而且由于主要是舆论而不是司法惩罚,就更难说结果公正。有些人拈花惹草一辈子也没有一个人控诉其性骚扰或强奸,有些人刚想出轨就闹得满城风雨甚至妻离子散。在这种情况下,过分的攻击就容易被当成泄私愤,结果就是“杀敌1000,自损800”。因此对于性质不那么恶劣的案子、对于受指控者公开忏悔的案子、对初犯偶犯者,能宽容一点更好。同时对受害者,更要注意宽容,不要在伤口上撒盐。尤其是在民主人权异议圈子,人数本来就不多,海外华人那里甚至不敌中共的大外宣,所以尽量保存正面力量还是有必要的。这就像治疗病人一样,小病小治,大病大治,只有治不了的才放弃,治好了的病人还是可以回到民主抗争的队伍里。

对被指控方来说,尽管“毫不认账,一切法庭见”这样的处理似乎损失最小,但是对于民主人权的事业来讲,却会丧失凝聚力量的核心信誉。正因为如此,我们应该鼓励并原谅那些MeToo案件中的真正忏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