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什么是政庇!》
《聊聊什么是政庇!》
——商榷言论自由话题系列之二
撰稿:庄晓斌
“政庇”顾名思义,就是政治庇护,也叫“政治难民”庇护权或受庇护权,也称为避难权(英语:Right of asylum),
最常见的是政治庇护(political asylum),是一种古老的司法概念,此概念认为因政治或宗教信仰不同而被迫害的人可受到其它主权势力的庇护,从中世纪的教堂和圣所到现代国家的领土和外交代表机构都可以成为提供庇护的场所。
现代庇护权是依据联合国1951年制定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为各国政治庇护立法提供指标,在这些协定内,难民指的是处在所属国籍(若无国籍则是习居地)国家外,且若回国恐因特定因素被迫害的人,特定因素包括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见解,
签署这些协定的会员国有义务不送还或“遣返”难民至他们会面临迫害的地方。
从1990年代开始,一些国家也将性侵害接受为合法的庇护种类,只要申请者能证明其国家不能或不愿为其提供保护。即便就是真正提供“性服务”的站街女也有寻求“庇护权”的资格。
美国的政治庇护制度建基于《移民与国籍法案》(INA) 第 208款。解释庇护资格规定与程序的联邦条例源于《联邦规则汇编》(CFR) 8 CFR § 208 及 8 CFR § 1208。政治庇护受到1958年的第五宪法承认。
但自1993年,左派社会党政府对移民法的诸多修改使法国接近废弃此一在欧洲有悠久历史的司法传统,也因此这些修改受到如法国人权联盟等组织的反对。
尽管法国本身已设有欧洲最为宽松的移民法律之一,成为多元文化的社会。
政治庇护在法国同样是由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难民地位协定定义,1992年欧洲联盟条约第K1和K2条以及1985年申根协定则定义欧洲移民政策,庇护权则由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8条定义。
在纯司法层面,有四种情况可能使一位已被证明回国会被迫害的人无法得到政治庇护:此外国人的存在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此要求应由其他主权国家处理、此要求已被其他主权国家接受、此要求是对政治庇护制度的滥用。
法国在2003年12月10日的修法主要从2方面限制了政治庇护:
新发明了一种称为“内部庇护”的概念:若此外国人可以在来源国的其他地区避难,庇护要求可能会被拒绝。
法国难民保护局(OFPRA)制定了尊重政治权和自由原则的安全国家表,来自这些国家的申请人将可能被自动拒绝。
因此,虽然政治庇护在不同反移民法的制定下仍能保留,但已受到严重限制,除了纯司法层面以外,行政程序也被用来放慢、最终拒绝原本可能通过的申请。
一个现在的例子,自2001年阿富汗战争以来,数以万计无家可归的阿富汗难民睡在巴黎靠近东火车站的一个公园,等待政治庇护的许可下来,虽然他们的要求至今未被接受,但被容忍了一段时间,不过自2005年末开始,一些非政府组织注意到警察在搜捕后将阿富汗人和其他移民分开,然后将那些新乘火车抵达东火车站且还未有时间要求政治庇护的人用包机驱逐出境。
在2005年5月30日的一项判决强制规定他们在申请正式庇护手续时需自费雇请翻译。
依据以上司法理论,有知识的人应该都能领悟到:“政治庇护”不会是一件马甲,你想披上就披上,想甩掉就甩掉的外饰物,而是具有法律法规的约束的限制,更有人道主义关怀的道德原则底线的社会文明。
当然享受这种社会文明是需要一定资质的。这种资质不论你是东施还是西施,也不会因为你是什么“国际笔会的员工”“独立中文笔会理事”、“文化交流学者”、“珠市坐家”等等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虚伪头衔有一丝一毫的网开一面。
一句话就是魏京生、徐文立、王军涛们也不会一落地,马上就有了永久合法居留身份的,这需要履行一道道完善的审批程序才能得以实现的!这一审批程序当然可能很快捷,但是这一程序必不可少!没有什么人是可以免谈的!
我之所以毫不怀疑地断定张裕先生撒谎了,就因为我本人就是履行过这一程序当事人:就如此前文章中告知的情况,移民审查官对你告知的第一项就是:你已经向某国呈递“政治庇护”一旦你的申请被批准,你就必须承担永远不可返回母国的后果。你做了肯定的答复之后,移民审查官才可能和你践行后面的谈话。
张裕先生,即便你巧舌如簧,对我上述的叙事你反驳得了吗?至于李剑虹偷渡回国后不受追究,这是人家的能耐,我当然没有打探的好奇心!
但我有猜测的思考心,假如当事人不是和执政当局做了“肮脏的不可见人的交易”,罪行就能得到豁免?这在中共的司法史上,似乎从无先例!这当然或恐要比老庄“检举揭发”所付出的代价会惨烈多了,至于究竟是精神或是身体上的惨烈代价?因为这不干我的什么事,我当然就不敢去揣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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