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平涉嫌诽谤政府改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车宏年
在中国大陆,当局抓什么人,治什么人以罪名,一向就是他们的私事。说他们不依法办事,他们却打着法律的名义抓人。你要公开议论批评政府什么的,他们说你危害国家安全;你要上访什么的,他们就说你扰乱社会治安;你要练什么功、信什么教,他们就说你是邪教、非法聚会。法律对他们来讲已成为他们维护自身集团利益的工具。在颜色革命大潮的今天,极权专制主义猖狂地动用国家公器,不惜一切手段保持颜色不变。
李建平由涉嫌诽谤政府改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事也就是中国政府才能办得出来!抓你没商量,今天可以这样定罪,明天也可那样定罪。先抓了再说,后再定罪,要嘛无可奉告,涉及国家机密云云。
在山东我所知能写大量政论性文章的有两个人,一个是孙维邦,再一个就是李建平了。但两人都没见过。看了他们的文章还是挺过瘾的。知道李建平案的人们都清楚,他在海外网络上发表文章,写了一些批评政府的文章。作为1名中国公民,他本来就有权对政府和政府领导人提出批评和建议。这符合《宪法》规定,也符合中国政府98年在联合国所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规定。
淄博市当局将李建平涉嫌诽谤政府改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那么,先谈谈诽谤罪客观要件: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评〕李建平的文章不存在捏造事实,也不存在凭空捏造,其内容大都是对官方网站和报纸新闻事实作出自己的评论。所以,李建平不构成诽谤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
〔评〕因为上面已经说了李建平文章大都是对官方网站和报纸作出自己评论文章,对事实客观存在的问题发表个人观点和看法。所以,李建平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评〕淄博市当局这几个月没有找李建平所诽谤的特定的人,想从他的文章中揪出1个来,淄博市当局没有这个胆儿。李建平的政论文章内容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构成诽谤性言论,必须具有“捏造事实”这一情节。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评〕上述三点都不成立,第四点也就自然不成立。因此,李建平不构成诽谤罪。
现在当局又改指控李建平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我前面说了,当局要指控李建平诽谤罪,淄博市当局须揪出被诽谤的特定的人。淄博市当局没有从李建平的文章中揪出这个特定的人,不过我们等起诉书下来。淄博市当局又改指控为涉嫌颠覆国家政权,这里面存在的诽谤就不用去找特定的人了。即使有了特定的人,但李建平文章内容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存在凭空捏造。构成诽谤性言论,必须具有“捏造事实”这一情节。反之,如果仅仅是对他人的人格或名誉进行毁损,而没有“捏造事实”,而不能构成诽谤。所以,李建平的文章只是表达了他自己的观点、看法和评论,而不是诽谤。
李建平主观上没有煽动颠覆政府的故意。
刑法上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李建平的文章中,对腐败、对贪官、对医疗和教育的乱收费痛恨;对农民、对下岗工人、对弱势群体的同情;主张民主、主张法治、主张改革;从这些方面我们可以看到李建平主观上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因此,淄博市当局指控李建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是不能成立的。
当局的指控很有可能与以往张林案、杜导斌案一样,从李建平的文章中摘出只言片语和断章取义指控李建平,来一个故伎重演。
李建平的文章并没有“煽动他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的言辞。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观要件必须是煽动他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1款之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李建平的文章应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是公民依据《宪法》及有关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约翰内斯堡规则》所享有的民主权利。
淄博市当局从抓李建平那天起就存在着许多违法行为。
2005年5月22日,李建平接到科园派出所的电话,要求他去交上护照,没收护照的理由是:利用网络媒体发布反动言论,颠覆政府。── 什么是反动言论?
2005年5月26日5名山东省淄博市网络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到李建平家,以电脑里有淫秽图像为理由把李建平带走。──淫秽图像至今没有证据。
2005年5月 27日淄博市张店区公安局张店分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以涉嫌诽谤罪拘留了李建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以涉嫌诽谤罪拘留。第61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党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李建平符合哪一条?
2005年5月 28日早晨,淄博市张店区公安局带了拘留证搜查李建平家,带走了他的手稿、所有有钱的存折、光票、几本通讯录、1本诗集、还有国外寄来稿费的支票,随后又到他的公司里搜查他的稿件。──就凭拘留证搜查李建平的家?
2005年6月26日公安局说还有1个星期检察院拘留期。
2005年 6月30日检察院下达批捕书,理由是涉嫌毁谤,表示李建平在海外网站发表的文章是毁谤政府。──5月27拘留到6月30批捕,时间是34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第69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2005年9月2日,我们才得知指控李建平涉嫌诽谤政府罪改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005年9月5日)
民主论坛200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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